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二、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撤銷(重點)
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基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及單務性特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對于這類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法定撤銷,是指當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法定撤銷中,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撤銷權時效的總結:
(1)可撤銷合同: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
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抵押中的撤銷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4)贈與合同的撤銷:
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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