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八、運輸合同
(一)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1.旅客的權利義務
旅客應當支付票款,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輸到約定地點。
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貨運合同
1.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3)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支付運輸費用,否則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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