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
2、收購價款(P130)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
【解釋】收購價款不管是120萬美元還是1200萬美元,總期限均不得超過1年,與收購價款的大小無關。
【例題1·單選題】外國甲公司收購中國境內乙公司部分資產,價款為160萬美元,并以該資產作為出資與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購買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3年)
A、甲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萬美元,2002年3月30日支付80萬美元
B、甲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萬美元
C、甲公司于2002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萬美元
D、甲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萬美元,2002年6月30日支付60萬美元
【答案】B
【解析】(1)選項A:前6個月支付的比例沒有超過60%;(2)選項C:一次性繳付的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3)選項D:前6個月支付的比例超過了60%,但總期限超過了1年。
【例題2·多選題】外國甲公司收購中國境內乙公司部分資產,價款為100萬美元,并以該資產作為出資與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購買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6年)
A、2004年6月30 日一次支付100萬美元
B、2004年6月30 日支付50萬美元,2005年3月30日支付50萬美元
C、2004年9月30日支付80萬美元,2005年6月30日支付20萬美元
D、200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萬美元
【答案】BCD
【解析】(1)選項B:前6個月支付的比例低于60%;(2)選項C:總期限超過了1年;(3)選項D:一次性繳付不能超過3個月。
3、未按照規定期限出資的責任界定(P130)
(1)合營各方均違約
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2)一方違約,一方守約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未按期繳付出資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出資,逾期仍未繳付出資的,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例題1·判斷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一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
【答案】×
【例題2·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方合營者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其出資,經中方合營者催告1個月后仍未繳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A、視同外方合營者自動退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B、中方合營者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C、中方合營者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另找外方合營者
D、外方合營者賠償中方合營者因其未繳付出資造成的損失
【答案】ABCD
【例題3·單選題】下列關于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9年)
A、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個月內繳清
B、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15%
C、合營一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的,即為自動退出合營企業
D、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
【答案】D
【解析】(1)選項A: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2)選項B: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3)選項C:合營一方未按期繳付出資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出資,只有“逾期仍未繳付出資的”,才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4)選項D: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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