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
(五)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組織形式(P133)
(1)所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2)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雙方的關系為合伙關系。
(3)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其組織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是( )。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B、中外合作經管企業
C、外資企業
D、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答案】A
2、組織機構(P133)
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
3、董事會的職權(P133)
(1)審議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
(2)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者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
【相關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由董事會聘任。
4、董事會的會議制度(P133)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相關鏈接】合營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2)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相關鏈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獨立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3)董事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1次。
(5)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5、董事會的特別決議(P133)
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解釋】這些重大事項屬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肯定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例題1·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事項中,必須經合營企業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的有( )。
A、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B、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C、利潤的分配
D、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答案】ABD
【例題2·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B、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C、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開
D、合營企業資產抵押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答案】AC
【解析】(1)選項B: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2)選項D:“資產抵押事項”僅限于“合作企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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