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6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0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14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23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
第 27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28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五、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P227)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含義
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只有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2、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例題1·多選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訴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有( )。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到期貨款無力償還。乙公司經過調查后得知下列情況: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甲公司已經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貨;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大型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貨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現丁公司已有兩筆到期貨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擬通過訴訟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規定的有( )。
A、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請求丙公司交貨
C、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
D、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貨款
【答案】D
【解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應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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