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6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0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14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23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
第 27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28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9、對惡意抵押的限制(2010年新增)(P243)
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10、最高額抵押(P243)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權的確定(2010年新增)
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解釋1】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解釋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債務人、擔保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四、質押(★★)
1、動產質押(P244)
(1)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解釋1】質物的交付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而是質權設立的條件。
【解釋2】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未設立。
【例題·單選題】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由乙將自己的鉆戒出質給甲。但其后乙并未將鉆戒如約交付給甲,而是把該鉆戒賣給了丙。丙取得鉆戒后,與甲因該鉆戒的權利歸屬發生糾紛。根據《物權法》與《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鉆戒權利歸屬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
A、丙不能取得該鉆戒的所有權,因為該鉆戒已質押給甲
B、丙能取得該鉆戒的所有權,但甲可依其質權向丙追償
C、丙能取得該鉆戒的所有權,甲不能向丙要求返還該鉆戒
D、丙能否取得該鉆戒的所有權,取決于甲同意與否
【答案】C
【解析】(1)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本題中,乙未向甲交付鉆戒,質權并未設立;(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中,乙將鉆戒交付給丙,丙依法取得了該鉆戒的所有權。
(2)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相關鏈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3)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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