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 增值稅納稅人
1.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貨物是指有形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2.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80萬元)的。
(3)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商業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4)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1.一般銷售貨物
銷售或進口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代銷與經銷不同。代銷的特點是代銷商不墊付資金;因此,代銷商既參與貨物的流通又為委托方提供勞務,因而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而經銷是買斷貨物所有權銷售,不涉及勞務,也就是說經銷商銷售貨物只涉及增值稅,不涉及營業稅。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掌握三點內容:①收到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②未收到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當期計算繳納增值稅;③代銷清單逾180天當天銷售實現。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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