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計稅依據確定的特殊規定
在計稅依據的確定方面,有以下特殊規定: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分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4.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
(1)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5.其他規定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五)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稅品的,對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或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款,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2.外購、委托加工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按照不同行為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1)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2)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
(3)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4)當期準予扣除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五、消費稅的減免、退補
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相關推薦:2011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專題講義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