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損失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償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
(2)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費用,按下列規定扣除。
、俜墙鹑谄髽I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诜墙鹑谄髽I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3)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4)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5)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基金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7)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額的10%計算限額;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二)禁止扣除的項目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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