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銷售收入
(一)收入總額
(二)銷售貨物收入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述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三)提供勞務收入
(四)其他收入
1.轉讓財產收入
轉讓財產收入,是指其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特許使用費收入
特許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以買一贈一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7.其他收入
相關推薦:2011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專題講義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