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P392)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P393)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P394)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作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五、加速折舊(P395)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數。
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適用源泉扣繳(P401)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是: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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