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公司債券
1、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P71)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解釋】累計債券余額是指本次發行前“尚未償還”的債券金額和本次發行的債券金額之和。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例題1·單選題】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發行一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2008年11月,該公司又發行三年期公司債券600萬元。2009年7月,該公司擬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現有凈資產5000萬元。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為( )萬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答案】C
【解析】一年期的公司債券截至2009年7月已經償還完畢,本次發行前尚未償還的金額為600萬元。因此,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為5000×40%-600=1400(萬元)。
【例題2·多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有( )。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
B、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C、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50%
D、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答案】AD
【解析】(1)選項AB: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2)選項C: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2、募集資金用途(★★)(P71)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3、發行程序(★)(P72-73)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出決定。
【相關鏈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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