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出資期限(★★★)(P42)
“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解釋1】只要某一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達到注冊資本的2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東都達到20%的要求。
【解釋2】首次出資額需要同時滿足“20%和3萬元”的規定。
2、出資形式(★★★)(P42)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解釋1】只要某一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達到注冊資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東都有貨幣出資。
【解釋2】《公司法》取消了“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的規定,而是變換角度,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例題1·單選題】下列關于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9年)
A、股東可以用債權出資
B、股東可以用股權出資
C、股東可以用非專利技術出資
D、股東可以用勞務出資
【答案】D
【例題2·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可以用勞務出資
B、全體股東的無形資產出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
C、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D、股東不得以特許經營權出資
【答案】CD
【解析】(1)選項AD: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2)選項B:《公司法》取消了對“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限制。
3、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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