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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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東會的會議制度(★★★)(P45)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解釋】在2010年教材中,只有該條款與“最多”二字有關。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P45)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解釋】(1)設立監事會的,只能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1個監事不行;(2)未設立監事會的(小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如果該公司只設立1名監事,該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下列人員中,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有( )。
A、總經理 B、董事長
C、40%的董事 D、代表20%表決權的股東
【答案】CD
(4)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是否另有約定。
(5)表決權(P45)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股東會在表決時,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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