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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2012年度實現利潤總額10 00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會發生變化,假定為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2012年度發生的有關交易和事項中,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有:
(1)某批外購存貨年初、年末借方余額分別為9 900萬元和9 000萬元,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余額235萬元,該批存貨跌價準備年初、年末貸方余額分別為940萬元和880萬元,當年轉回存貨跌價準備60萬元,稅法規定,該筆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包括在內。
(2)某項外購固定資產當年計提的折舊為1 200萬元,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該項固定資產系2011年12月l8日安裝調試完畢并投入使用,原價為6 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日,稅法規定,類似固定資產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的折舊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按照年數總和法將該折舊調整為2 000萬元.
(3)12月31日,甲公司根據收到的稅務部門罰款通知,將應繳罰款300萬元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款項尚未支付。稅法規定,企業該類罰款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用為25 740萬元,款項尚未支付.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15%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甲公司當年銷售收入為170 000萬元。
(5)通過紅十字會向地震災區捐贈現金500萬元,已計入營業外支出。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要求:
(1)分別計算甲公司有關資產、負債在2012年年末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及其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計算結果填列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表格中(不必列示計算過程)。
(2)逐項計算甲公司2012年年末應確認或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
(3)分別計算甲公司201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以廈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金額。
(4)編制甲公司2012年度與確認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相關的會計分錄.
【答案】
(1)
賬面價值 | 計稅基礎 |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存貨 | 8 120 | 9 000 | 880 | 220 | ||
固定資產 | 4 800 | 4 000 | 800 | 200 | ||
罰款 | 300 | 300 | ||||
廣告費 | 0 | 240 | 240 | 60 | ||
捐贈支出 | 0 | 0 |
【解析】
存貨:2012年年末存貨的賬面價值=9 000-880=8 120(萬元),計稅基礎為9 0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9000-8120=88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880×25%=220(萬元)。
固定資產:2012年年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6 000-1 200=4 800(萬元),計稅基礎=6 000-6 000×5/15=4 000(萬元),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余額=4 800-4 000=80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800×25%=200(萬元)。
罰款:2012年年末其他應付款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計稅基礎也為300萬元;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廣告費:支出25740萬元,當期實際允許扣除的金額=170000×15%=25500(萬元),對于當期超額的部分計稅基礎為0,賬面價值為240萬元(25740-25500),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40×25%=60(萬元)。
(2)
事項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220萬元,期初余額235萬元,本期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235-220=15(萬元)。
事項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為200萬元,期初余額為0,所以本期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00萬元。
事項四: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為60萬元,期初余額為0萬元,所以本期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0萬元。
(3)
201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 000-60-800+300+240=9 680(萬元),應交所得稅=9 680×25%=2 420(萬元),所得稅費用=2 420+15+200-60=2 575(萬元)。
(4)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2 575
遞延所得稅資產 4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 42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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