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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盈余公積。甲公司與收入有關的資料如下:
(1)2012年3月2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3 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510萬元,該批商品成本為2 4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該批商品已發出,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4月5日,丙公司在驗收該批商品時發現其外觀有瑕疵,甲公司同意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給予10%的折讓,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51萬元。
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支付的款項3 159萬元。
(2)2012年9月1日至30日,甲公司開展A產品以舊換新業務,共銷售A產品100臺,每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1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每臺銷售成本為7萬元,同時,回收100臺舊產品作為原材料驗收入庫,每臺不含增值稅的回收價格為1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7萬元,款項均已支付。
(3)2012年11月20日,甲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一項為期3個月的勞務合同,合同總收入為90萬元,當日,收到戊公司預付的合同款45萬元。
12月31日,經專業測量師測量后,確定該項勞務的完工程度為40%。至12月31日,累計發生的勞務成本為30萬元,估計完成該合同還將發生勞務成本40萬元,該項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計量,假定發生的勞務成本均為職工薪酬,不考慮稅費等相關因素。
(4)2013年1月18日,因產品質量問題,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一批商品,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4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8萬元,該批商品系2012年12月19日售出,銷售成本為320萬元,已于當日全部確認為收入,款項仍未收到,未計提壞賬準備,甲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3年3月10日,2012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3年4月30日完成。
除上述資料外,不考慮其他因素。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要求:
(1)根據材料(1)至材料(3),逐筆編制甲公司相關業務的會計分錄(銷售成本和勞務成本應逐筆結轉)。
(2)根據資料(4),判斷該事項是否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如為調整事項,編制相應的會計分錄。
【答案】
(1)
材料(1)
2012年3月25日
借:應收賬款 3 51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 400
貸:庫存商品 2 400
2012年4月5日
借:主營業務收入 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貸:應收賬款 351
2012年5月10日
借:銀行存款 3 159(3 510-351)
貸:應收賬款 3 159
材料(2)
借:銀行存款 1 053
原材料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
貸:庫存商品 700
材料(3)
2012年11月20日
借:銀行存款 45
貸:預收賬款 45
2012年12月31日
確認提供勞務收入=900×40%-0=36(萬元),
確認提供勞務成本=(30+40)×40%-0=28(萬元)。
借:勞務成本 3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0
借:預收賬款 36
貸:主營業務收入 36
借:主營業務成本 28
貸:勞務成本 28
(2)該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事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收入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
貸:應收賬款 468
借:庫存商品 32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成本 32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400-32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2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
借:盈余公積 6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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