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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答題
1
[答案及解析]
(1)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于15720×5‰=78.6(萬元)<140×60%=84(萬元),準予扣除78.6萬元。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1520-140+78.6=1458.6(萬元)
(2)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 =15720×15%=2358(萬元),實際發生額=700+140=840(萬元),可以據實扣除。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930(萬元)
(3)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
企業直接向某學校捐贈4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60萬元,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15720+18-10410-1730.75-1520-930-600-100=447.25(萬元)
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447.25×12%=53.67(萬元),因此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6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53.67萬元。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53.67(萬元)
(4)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18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新技術開發費280萬元可加計扣除50%。
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15720-10410-1730.75-1458.6-930-600-53.67-280×50%=396.98(萬元)
(5)該企業2010年應納所得稅額=396.98×25%=99.25(萬元)。
2
[答案及解析]
(1)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
廣告費扣除限額 =(5000+200)×15%=780(萬元),小于實際發生額900萬元,本年度只能稅前扣除780萬元。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1340-900+780=1220(萬元)
(2)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960-30=930(萬元)
(3)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財務費用: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財務費用=200×5%×9/12=7.5(萬元)
(4)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
支付客戶違約金20萬元和法院訴訟費7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稅收滯納金3萬元和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5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80-3-50=27(萬元)
(5)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投資收益34萬元為免稅收入。
企業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據實扣除,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工會經費的扣除限額=72×2%=1.44(萬元)
職工福利費的扣除限額=72×14%=10.08(萬元)
職工的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72×2.5%=1.8(萬元)
因此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2.16-1.44)+(15.16-10.08)=5.8(萬元)
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2200-320-1220-930-7.5-27+5.8-100=401.3(萬元)
(6)該企業2010應納所得稅額=401.3×25%=100.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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