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與養(yǎng)廉關系問題實質上是一個人的欲望能否滿足的問題。怎樣才能滿足欲望呢?顯然,最起碼的條件是能力不能小于欲望。根據(jù)方向不變原理和層次結構論,欲望無窮而能力有限,即欲望是無論如何也滿足不了的,相對于生產力水平至少具高超性。而且物體能力的頂峰是成熟期,時空中最大的能量是宇宙,即能力是有限的。這就是說,我們不可能以無限能力生產無限豐富的產品,也就不存在無限高薪。退一步說,再高的薪水也不可能超過無限的欲望,何況欲望具時空的高超性。因此,高薪不能滿足欲望,也就不能養(yǎng)廉。根據(jù)責權利統(tǒng)一理論,高薪既然不能養(yǎng)廉,則勞動收入應同責任貢獻掛鉤。
一、高薪不能養(yǎng)廉
從消費體系的矛盾律可以推出,個體能力的有限性與其消費欲望無窮性矛盾是不可調和的,既使不勞而獲的介入,也只能是暫時調和。也就是說,高薪不可能約束欲望,約束欲望的高薪必須是無限高。更為糟糕的是,社會按關系分工,一些擅長經營人際關系、有背景和肯花錢買權的人,往往獲得職位好薪水高,甚至貓膩大的崗位。根據(jù)人的五構素能量值相近原理,這些精于公關者通常是不擅長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的。也就是說,公制經濟體中的高薪從來都是同不學無術的低能者相結合,何談高薪養(yǎng)廉。
對社會事實進行一般性總結,我們得到高薪不能養(yǎng)廉的論據(jù)有四:①欲望≥能力,即欲望與能力間只有暫時的相對的平衡,不平衡是永久的絕對的。②根據(jù)任人唯才和按勞分配價值取向,高薪必須同高貢獻掛鉤,而作出高貢獻必須有高能量。這就涉及到人才的發(fā)現(xiàn)、培養(yǎng)和使用、分工等問題。即高薪必須在按勞分配價值取向下實施,必須以人才使用得當、分工合理為前提,否則高薪給了勢力、不學無術的官僚群體,既不公平又助長了貪婪。③人不單受物質欲影響還受人情制約,正所謂人情關難過。 人情關精神債決不是高薪能夠抵償?shù)种频摹J聦嵤牵瑱嗔Σ煌耆糜诠芾砉ぷ魃希瑱嗔兿鲗⒋嬖诘絋MS時代到來為止。④當今,普通百姓要從中國去美國,個人的經濟、時間承擔能力是有限的,社會提供高額資助再大也是有限的。尚若社會提供足夠大資助,則去了美國還要去羅馬,去了羅馬還要上月亮……,如此不得完不得了。這說明再高的工資也是滿足不了欲望的,如果用高薪養(yǎng)廉,只能加劇分配不公并外加腐敗或不勞而獲。
二、責權利一致才能根治腐敗
所謂“廉”應是責權利一致,沒有不勞而獲、貪污盜騙剝削和謀取非法不義之財,在崗位上沒有瀆職并造成社會損失等的概念。在沒有責權利統(tǒng)一機制的環(huán)境中,人為高薪絕不能養(yǎng)廉,反給分配不公予合法地位。因為所有的人能力均有限而欲望均無窮,能力不能約束欲望,尤其不學無術的腐敗無為者能力萎縮卻欲望有增無減,使得欲望、能力二者客觀上不可能掛鉤,無法做到以有限能力去約束或滿足不斷膨脹的欲望。換句話說,能力再低的人也不會滿足于有限的高薪,一有機會必謀取私利。事實上,自80年代以來,各種貪污賄賂經濟案件層出不窮,數(shù)額從幾十萬元上升至億元還遠遠未見上限。目前上億元高薪的國家似乎沒有,億元薪水也是有限的,它遠遠不能滿足無窮的欲望。但在責權利統(tǒng)一的原則下,情況就不同了。雖然能力不能約束欲望,但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不可能不勞而獲,每個崗位均有市場調節(jié)的責任、職權、報酬。高報酬高收入的職位不是人人都能勝任的,也就不會出現(xiàn)類似現(xiàn)在人人都想當官的情況。唯有藝高膽大有事業(yè)心的人才會挑戰(zhàn)自我,競聘高職權高責任高薪崗位,致高貢獻掛鉤高報酬。只有責權利三者有機統(tǒng)一、能力、貢獻、工資一致,才能產生規(guī)模效應,在同等的科技生產力、物質條件下,同樣的崗位薪水投入將比責權利相離時得到更高更大更好的效益產出。值得注意的是,這種高薪是在責權利統(tǒng)一條件下自然而成的,不是在國企“老總”攀比風中人為給定的。
總之,高薪不能也不必人為設置,而應在責權利統(tǒng)一機制中,由市場規(guī)律來自動衡量每個崗位責、權、利諸種類的量化值。唯勝任高崗位作出高貢獻者才能獲得相應高薪。根據(jù)虛物質公平要求對貧富懸殊的抑制,社會收益分配是要設置較寬幅度上下限的。
科學取人和責權利統(tǒng)一必須體系化、制度化。在此基礎上,全社會監(jiān)督和法制保證也是非常重要的。如,因疏于監(jiān)督,菲律賓前總統(tǒng)馬科斯年薪不菲卻大肆侵吞公款密存西方銀行;而在美國,議會民主和新聞自由度大,總統(tǒng)年薪僅二十萬美元,遠低于年薪百萬美元的公司經理,腐敗經濟案件卻少見,而且各級每逢換屆競選均爭得不可開交。這也足以說明薪水不高不是問題所在。
我們都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此,犯法的管理精英變成“牢囚”也是罪有應得,符合獎罰分明。否則,豈不是默認“一日有功可百日殺人”的邏輯。然而從法律法規(guī)政策或成立反貪機構上去懲治腐敗,只能是打擊限制,不能達到根治的效果。這些辦法從來都是強制性的輔助性工具,而不可能是唯一或主要的工具手段。因為立法與司法操作間因人的主觀、感情因素而存在相當大的操作偏差距離。至于高薪養(yǎng)廉,只是自欺欺人罷了。
根治腐敗要用“責權利一致、法治監(jiān)督、權力者素質人品”來綜合治理。實現(xiàn)責權利一致和確保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就得按“生存公有發(fā)展私有規(guī)律”劃分界定公私二類性質不同的社會經濟體。即,凡發(fā)展私有經濟體,因其具個體單元性、市場競爭性、贏利發(fā)展性、比較差異性必須一律推向市場,在市場競爭中統(tǒng)一責權利;凡生存公有社會體,因其具公共社會性、計劃協(xié)調性、福利生存性、整體均衡性,必須推行產權與控股均由社會或“會議”代理動態(tài)監(jiān)督的體制,并面向社會建設科舉資格競聘崗位法治行為的任人機制。產權監(jiān)督或控股機構應通過社會事務所提取資料或向其咨詢有關信息,并定期從專家?guī)祀S機抽取人員組建考核專委,對行政長官、國企經營人員進行動態(tài)資格和業(yè)績考核考查。在社會經濟管理遵循生發(fā)律而完全按計消市產模式運作的同時,實施并規(guī)范個人或家庭財產、生產要素與需求情況以密碼上(國家計劃消費部門信息)網申報制度,沒收來歷不明財產、依法課稅,對犯罪追求法律責任。這些是根治腐敗的重要配套措施。
高薪雖能提高收入者的“名義守節(jié)”拒受小恩小惠,但相對于無窮欲望,再高的高薪對防止腐敗是起不到作用的,廉政風暴也只能使腐敗行為一時收斂。實行高薪既要在責權利統(tǒng)一機制中運作,又要有上限、增幅約定、責權利掛鉤配套等一系列法規(guī)規(guī)范。現(xiàn)在時尚年薪制,似乎年薪就是高薪。搞這種年薪制要先推行責權利統(tǒng)一與科學用人機制,取消一切不規(guī)范收入與待遇,防止年薪等于高薪的變相腐敗。另建立舉報屬實提成獎也是懲治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因為腐敗侵蝕的是社會或公體,其原告是全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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