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東大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稱為年會。當出現特別情形時,應當在該情形出現后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以決定對策。這些情形包括: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5—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情形。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未通知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下列事項可以普通決議通過:
1、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公司年度報告;
6、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它事項。
下列事項須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2、發行公司債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購本公司股票;
6、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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