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會
(一)董事的資格、種類和產生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分為股東董事和獨立董事。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當董事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另外,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同意外,董事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身份取得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犯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6)現任國家公務員;
(7)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二)董事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當董事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另外,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同意外,董事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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