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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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10日之內通知債權人,30日之內在報紙上公告。
2、分立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3、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解散的原因有五點,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的10%以上股東可以請求解散公司。
5、15日之內要求成立清算組
6、清算組的規范運作。其中要求注意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 清算組規范運作的第6條:清算意味著一個法人實體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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