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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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
(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概念
1、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法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申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將其公平清償給債權人,并撤銷法人資格,終止經營。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構成破產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標準是“現金流量標準”,即只要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的債務,即使其資產超過負債,也達到破產界限,因為沒有理由要求債權人等待公司出售資產變為現金。
一旦公司的債權人向公司提出要求而公司無法清償無爭議的債務,就是公司不能清償的充分證據。
3、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清償:清算費用、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公司債務。
公司破產財產不能滿足同一順序債權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公司清償完畢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申請的提出
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申請的管轄和受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后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法律條件的申請,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應將破產案件已經受理的事實和有關的事項告知利害關系人。通知或公告通知各債權人申報債權。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產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與破產財產相聯系的案件的審理,應當中止訴訟程序。
2、中止與破產程序相沖突的民事執行程序。
3、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的與破產還債相矛盾的個別清償行為無效。但為維持公司日常活動所必需的清償行為,例如水電費、電話費以及經法院認可的必要的經營費用的清償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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