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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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一)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是指基金單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基金的投資者。他們是基金的實際所有者。無論哪一種基金,只要投資者買人某種基金單位,就成為相應基金的持有人。
2.基金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投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A.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B.取得基金收益;
C.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D.申購、贖回或者轉讓基金單位;
E。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F.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持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遵守基金契約;
B.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C.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D.不從事任何有損害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A.修改基金契約;
B.提前終止基金;
C.更換基金托管人;
D.更換基金管理人;
E.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經基金持有人大會做出決議后,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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