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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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公司經批準,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基金管理業務;
(2)發起設立基金。
5.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并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必須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經批準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無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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