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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做到“三同時”,即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足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單選、多選)
第五十二條(本條在“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中列出):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法》第25條的規定,“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26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其他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人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九、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多選)
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安全設施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
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十一、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單選)
我國安全色標準
規定紅、黃、藍、綠四種顏色為安全色。
安全標志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禁止鳴喇叭
注意危險
緊急疏散方向
十二、安全設備管理規定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8個環節不包括“淘汰”、“進口”等。
十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八大類。
江蘇一浴室鍋爐爆炸造成1死4傷
十四、安全設備的淘汰制度
安全生產必須堅持裝備、管理和培訓“三并重”原則。對于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十五、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1.危險物品的定義
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2.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多選題)
2.危險物品的審批監管
目前我國已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如《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對危險物品的審批監做出了規定。
十六、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登記建檔
定期檢驗、評估、監控
建立應急預案
十七、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關于安全出口的規定:
《高層建筑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規定》:
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2. 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
3 .除地下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當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本規范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面積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凡是大于60平方米的公共場所 ,均應設置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
《煤礦安全規程》: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十八、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對于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必須:
1.安排專人到現場進行安全管理;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進行作業。
主要內容:從業人員的權利個義務
十九、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注意必須是實物)作業人員有佩戴勞保用品的義務。
國家對116個典型工種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要求。
從使用者分,有個體勞保用品(PPE)和群體勞保用品。
從防護器官類別分,有9類:安全帽類、呼吸護具類、眼防護具、聽力護具、防護鞋、防護手套、防護服、防墜落護具、護膚用品。
二十、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交叉作業涉及安全人機工程。
二十一、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二十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應急與處理方面的職責
1.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6方面主要職責之一);
2.及時組織事故搶險救災;
3.堅守崗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處理。
二十三、工傷保險的規定
從法律角度明確提出繳納保險費要求。國家專門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生死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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