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要變化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辦理變 更稅務登記: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改變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是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二是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三是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四是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是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二是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三是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如實填寫變更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前后的具體內容。稅務登記變更表的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變更項目、變更前內容、變更后內容、上繳的證件情況。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三)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通常為停業前一個星期)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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