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普通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符合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申請印制具名普通發票。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財務制度及發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使用量大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和自印發票的格式。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審核批準后,到指定印刷廠印制。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辦理領購發票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書面申請,并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以及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發給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按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持發票領購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對無固定經營場地、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者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需要發票的,到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由征收窗口代開發票。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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