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務管理 |
第 6 頁:第二節 稅款征收 |
第 9 頁:第三節 主要稅收法律規定 |
2.變更稅務登記——30日內,先工商后稅務
(1)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情形(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登記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或投資總額、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例題•多選題】納稅人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情形有( )。(2009年)
A.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
B.改變隸屬關系
C.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
D.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答案]ABCD
(2)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時間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變更表的內容主要
包括:納稅人名稱、變更項目、變更前內容、變更后內容、上繳的證件情況。
3.停業、復業登記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通常為停業前一個星期)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2)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4)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如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4.注銷稅務登記——發生了根本性變化(l5日內),先稅務后工商
注銷稅務登記的情形
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②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例題•判斷題】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009年)
[答案]錯
③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先注銷,再設立)
④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須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臨時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手續。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l80天。
相關推薦:提高系列:2010會計證《法規與道德》八套模擬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