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務管理 |
第 6 頁:第二節 稅款征收 |
第 9 頁:第三節 主要稅收法律規定 |
第三節 主要稅收法律規定*
一、增值稅
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2008年修訂的。
(一)征稅范圍
1.基本范圍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和自來水。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范圍
(1)視同銷售行為,如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等。
(2)混合銷售行為——一般看企業類型。
(3)兼營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納稅義務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1.一般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
(三)稅率與征收率
1.增值稅稅率。基本稅率為l7%;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自來水、圖書、飼料、農業產品等貨物,按1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
2.增值稅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其適用的征收率均為3%。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2)進項稅額的計算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③其他按規定計算的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l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等。
[例題6—1]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應稅貨物取得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額500 000元,當月購進貨物20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稅額為34 000元,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計算其當月應納稅額如下:
應納稅額=500 000×17%一34 000=51 000(元)
【舉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應稅貨物取得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額585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稅額為34 00元,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因為價稅合計=貨款+稅款,得出貨款*(1+17%)=價稅合計。所以不含稅收入=價稅合計/(1+17%)。
2.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例題6—2]某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某月銷售應稅貨物取得含增值稅的銷售額30 900元,增值稅征收率3%。計算其當月應納稅額如下:
應納稅額=30 900÷(1+3%)×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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