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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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頁:第三節 主要稅收法律規定 |
第六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一)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
(二)作用——監控稅源,合理配置征管資源等。
(三)法律依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四)稅務登記范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即使是在免稅優惠期內,或者無稅)。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憑證。
(五)稅務登記種類——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開業稅務登記)——30日內,先工商后稅務
(1)納稅人申辦稅務登記的時間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例題•單選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 )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2009年)
A.15 B.30 C.45 D.60
[答案]B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④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⑥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⑦其他非生產經營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可以不進行稅務登記)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申辦稅務登記時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4)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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