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費稅法律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稅總局頒布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一)消費稅的概念與計稅方法
1.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具體而言,是指對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消費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額與銷售數量相結合征收的一種流轉稅。舉例:
2.消費稅的計稅方法(主要三種)
(1)從價定率征收——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確定不同的比例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為基數×比例稅率=應納稅額。
(2)從量定額征收——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確定不同的單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單位稅額=應納稅額。消費稅稅額不會隨應稅消費品的價格變化而變化,具有相對穩定性,一般適用于價格變化較小、批量較大的應稅消費品。
(3)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收——以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采用復合征收方法的應稅消費品一般較少,我國目前只對煙和酒采用復合征收方法。
(二)消費稅納稅人
消費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具體包括: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三)消費稅的稅目與稅率
1.消費稅的稅目——共14個,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征收消費稅的稅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類:
1.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 |
煙、酒及酒精、鞭炮與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 |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 |
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 |
游艇、小汽車、摩托車等 |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的消費品 |
成品油等 |
5.具有特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 |
汽車輪胎等 |
2.消費稅的稅率:
比例稅率 |
多數適用 |
定額稅率 |
成品油稅目和甲類、乙類啤酒、黃酒等子目 |
復合稅率(同時適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
甲類、乙類卷煙和白酒 |
詳見課本P141-143。
【例題1·單選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是( )。
A.汽車輪胎
B.游艇
C.高檔手機
D.高爾夫球及球具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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