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費稅應納稅額
1.銷售額的確認。
在從價定率的計算方法下,應納稅額的多少取決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兩個因素。
銷售額(同增值稅)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部上繳財政。
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于納稅人的收入,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
【例4一10】A化妝品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4月10日,向當地一家大型商場銷售一批化妝品,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40萬元,增值稅稅額6.8萬元。計算A公司上述業務應繳納的消費稅額。
【答案】化妝品適用消費稅率為30%,化妝品的應稅銷售額為40萬元,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為:40×30%=12(萬元)
銷售額的確定還需注意: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2.銷售量的確認。
在從量定額的計算方法下,應納稅額的多少取決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和單位稅額兩個因素。銷售數量是指納稅人生產、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規定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進口征稅數量。
【例4—13】A啤酒廠銷售甲類啤酒20噸給副食品公司;銷售乙類啤酒10噸給賓館。計算A啤酒廠應繳納的消費稅。
【答案】銷售甲類啤酒,使用定額稅率250元/噸,銷售乙類啤酒適用稅率220元/噸。
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20×250+10×220=7200(元)。
3.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征方法。
【例題2·多選題】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對部分應稅消費品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下列各項中。屬于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消費品有( )。
A.卷煙 B.煙絲 C.糧食白酒 D.薯類白酒
【答案】ACD
生產銷售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依據為實際銷售數量。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4.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扣除。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根據稅法的規定,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對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或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款,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款中抵扣: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10)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上述當期準予抵扣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上述當期準予抵扣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抵扣的外購 當期準予抵扣的外購 外購應稅消費品
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應稅消費品買價 × 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抵扣的外購 期初庫存的外購+當期購進的應稅 _ 期末庫存的外購
應稅消費品買價 = 應稅消費品買價 消費品買價 應稅消費品買價
【例4一16】A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1月初庫存委托加工煙絲60萬元。11月10日發往B企業一批煙葉,委托加工煙絲。11月20日,該批煙葉委托加工完成,卷煙廠將委托加工的煙絲收回,B企業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收代繳了消費稅。該批煙絲同類市場價格為80萬元,其中50%被生產車間領用。計算A公司委托加工煙絲準予扣除的消費稅稅額。
【答案】煙絲的適用稅率為30%。
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煙絲=60+80-80×50%=100(萬元)
當月準予抵扣的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60+80-100)×30%=12(萬元)。
(五)消費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貨款結算方式或行為發生時間)。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除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納稅外,均于銷售時納稅。
(1)銷售
①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其他結算方式——收訖銷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前3條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自產自用——移送使用的當天。
(3)委托加工——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進口——報關進口的當天。
2.消費稅納稅時間
1日、3日、5日、10日、l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l個月或者1個季度——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收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與增值稅納稅時間相同)
3.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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