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支付結算概 |
第 2 頁:第二節現金管理 |
第 3 頁:第三節銀行結算賬戶 |
第 6 頁:第四節支付結算方式 |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種類
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
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
等級分為金卡和銀卡。
(二)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
1.信用卡的申領。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注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2張。
2.信用卡銷戶手續。持卡人不需要繼續使用信用卡時,應持信用卡主動到發卡銀行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持卡人透支之后,在還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銷戶:
(1)信用卡有效期滿45日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2)信用卡掛失滿45日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日的。
(4)持卡人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日的。
(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日的。
(6)信用卡賬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無法收回的,應當將其止付。
(三)信用卡的資金來源
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人的款項存入其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及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人轉賬存入信用卡備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淮計算。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規定
1.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
2.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單位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單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3.持卡人憑卡購物、消費時,需將信用卡和身份證一并交特約單位。
4.信用卡透支額,金卡最高不超過1萬元,普通卡最高不超過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發生惡意透支。
5.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計算,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6.單位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
7.信用卡喪失,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經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審核后辦理掛失手續。
8.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的程序和規定。
(1)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應審查下列事項:確為本單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簽名條上沒有“樣卡”或“專用卡”等非正常簽名的字樣;信用卡無打孔、剪角、毀壞或涂改的痕跡;持卡人身份證件或卡片上的照片與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憑密碼在銷售點終端上消費、購物,可免驗身份證件;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與卡片背面的簽名和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一致。
(2)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審查無誤后,應在簽購單上壓卡,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用途、持卡人身份證件號碼、特約單位名稱和編號。如超過支付限額的,應向發卡銀行索權并填寫授權號碼,交持卡人簽名確認,同時核對其簽名與卡片背面簽名是否一致。無誤后,對同意按經辦人填寫的金額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簽購單上簽名確認,并將信用卡、身份證和第一聯簽購單交還給持卡人。
審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與簽約銀行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對止付的信用卡應收回并交還發卡銀行。
(3)特約單位不得通過壓卡、簽單和退貨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現金。
(4)特約單位在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受理的信用卡簽購單匯總,計算手續費和凈計金額并填寫匯(總)計單和進賬單,連同簽購單一并送交收單銀行辦理進賬。
(5)持卡人要求退貨的,特約單位應使用退貨單辦理壓卡,并將退貨單金額從當日簽購單累計金額中抵減,退貨單位隨簽購單一并送交收單銀行。
五、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方式,由匯款人選擇使用。它適用于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匯兌憑證上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與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與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匯兌憑證上缺少上述任何一項記載,銀行不予受理。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與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
2.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對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匯出銀行經審核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用做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匯款人可以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匯、電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信匯、電匯回單后,辦理撤銷手續。匯款人也可以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申請退匯,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匯、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并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后,將款項匯回匯出銀行,由匯出銀行辦理退匯。
3.匯入銀行收到匯入款項。匯入銀行應將其直接轉入收款人的存款賬戶,并向其發出收款通知。收款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匯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匯、電匯的取款通知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并須交驗其本人身份證件,在信匯、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在“收款人簽章”處簽章。銀行審核無誤后,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兩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匯兌的撤銷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向匯出銀行申請撤銷匯款的行為。
匯兌的退匯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匯出的款項申請退回匯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