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支付結算概 |
第 2 頁:第二節現金管理 |
第 3 頁:第三節銀行結算賬戶 |
第 6 頁:第四節支付結算方式 |
第四節支付結算方式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一般來講,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兌和結算等職能。票據結算是支付結算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
律關系主體。票據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們是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在
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出票人是指依
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
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
(三)票據權利與義務
票據權利與義務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是票據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的簽章,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六)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但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七)票據喪失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它適用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單位和個人。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四)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支票領購的要求。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2.支票簽發的要求。(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注意:
(1)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
(2)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2.收款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預留銀行印鑒中的單位名稱保持一致。如是本單位自行提取現金可填為“本單位”。
3.大寫金額應緊接“人民幣”書寫,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寫金額要對應,要按規定書寫。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5.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6.在簽發人簽章處按預留銀行印鑒分別簽章,簽章不能缺漏。
7.現金支票簽發后,將支票從存根聯與正聯之間騎縫線剪開,正聯交給收款人辦理
提現或轉賬,存根聯留下作為記賬依據。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它適用于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款項結算。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并經開戶銀行承兌付款的票據。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
其他組織;(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3)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如下事項:(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3.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商業匯票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收款寄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款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背書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已背書轉讓的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后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商業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