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于國際民事管轄權的規定:
1、普通地域管轄。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中國境內,中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同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中國法院也有管轄權。(以上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以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則可由原告住所地以及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管轄。凡是被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營業所或設有常駐代表機構的,或者被告在中國境內有非爭議財產的,中國法院均可管轄。
2、特別(地域)管轄的規定:(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轄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轄權;(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轄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轄權;(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票據兌付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轄;(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運輸始發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轄;(5)因侵權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轄。而依中國的司法實踐,侵權行為地包括加害行為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事故發生地、車輛或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7)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損害而提起的賠償訴訟,事故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初到達地法院均有管轄權;(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中國《民事訴訟法》還就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的訴訟,規定中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的多種連結因素,即如合同在中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位于中國領域之內,或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被告在中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行使管轄權。
3、專屬(地域)管轄。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國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即默示協議管轄或推定接受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訴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5、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了適用本法的法院為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由海事法院受理。
(1)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原則上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但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等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2)海事訴訟的專屬管轄。中國海事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有:a、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b、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c、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3)海事訴訟的協議管轄。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4)海事訴訟的指定管轄及其他與管轄有關的問題(包括間接管轄權問題)。海事法院與地方法院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當事人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海事仲裁裁決的,向被執行者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沒有海事法院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債權人基于海事事由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債務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但在中國領域內有住所、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并能夠送達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提單等提貨憑證持有人,因提貨憑證失控或者消滅,可以向貨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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