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linsen_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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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護理保險是1994年頒布、1995年1月正式實施生效,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四大險種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險種。這是德國社會保障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護理保險首先需要享受保險的人申請,醫生做出鑒定:喪失自我護理能力、需要別人來護理的人。這些人可享受三種保險服務:一種是給錢雇人服務。第二,提供護理服務,加上養老院服務,再加上護士到家服務;第三,提供護理服務,加上給錢雇人服務。這三種服務被保險人可以自由選擇。護理保險的繳費標準:工資收入1%—1.95%,雇方與職工各付50%.
護理保險法的頒布,使得德國的護理事業發生了很大變化,主要表現在增加了護士就業人數、護理事業漸臻完善等方面。護士就業人數的增加是護理保險法實施后的最直接也是最明顯的結果。據保險公司的估算,這個法規為護士增加了2萬個新的就業崗位川,也為護士建立自己的家庭護理機構鋪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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