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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藥品的包裝分內包裝與外包裝及標簽
1.內包裝
指直接與藥品接觸的包裝(如安瓿、注射劑瓶、鋁箔等)。
(1)內包裝應能保證藥品在生產、運輸、貯藏及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并便于醫療使用。
(2)藥品內包裝材料、容器(藥包材)的更改:①應根據所選用藥包材的材質;②做穩定性試驗,考察藥包材與藥品的相容性。
2.外包裝
指內包裝以外的包裝,按由里向外分為中包裝和大包裝。
(1)外包裝應根據藥品的特性選用不易破損的包裝。
(2)以保證藥品在運輸、貯藏、使用過程中的質量。
3.內包裝標簽與外包裝標簽
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所限定的內容;文字表達應與說明書保持一致。
(1)內包裝標簽:可根據其尺寸的大小,盡可能包含藥品名稱、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標示內容,但必須標注藥品名稱、規格及生產批號。
(2)中包裝標簽:應注明藥品名稱、主要成分、性狀、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證、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
(3)大包裝標簽應注明:藥品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以及使用說明書規定以外的必要內容,包括包裝數量、運輸注意事項或其他標記等。
(4)標簽上有效期具體表述形式應為:有效期至×年×月。
(5)中包裝標簽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應、禁忌證、注意事項的,均應注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6)原料藥的包裝標簽按制劑大包裝標簽規定辦理。
4.最小銷售單元
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
5.藥品說明書
(1)藥品說明書應包含有關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學信息。
(2)藥品的用法用量除單位含量標示外,還應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如:"一次×片,一日×次","一次×支,一日×次"等,以正確指導用藥。
6.規定標志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外用藥品、非處方藥品在其中包裝、大包裝和標簽、說明書上必須印有符合規定的標志。
藥品包裝、標簽規范細則(暫行)
☆ 考點1:藥品包裝和標簽上印刷的內容
1.藥品包裝、標簽上印刷的內容對產品的表述要準確無誤。
2.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藥的用詞外,不得印有各種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
3.不得含有如"國家級新藥"、"中藥保護品種"、"GMP認證"、"進口原料分裝"、"監制"、"榮譽出品"、"獲獎產品"、"保險公司質量保險"、"公費報銷"、"現代科技"、"名貴藥材"等。
☆☆考點2:商品名與通用名
1.商品名
(1)藥品的商品名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在包裝、標簽上使用。
(2)商品名不得與通用名連寫,應分行。
(3)商品名經商標注冊后,仍須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則。
(4)通用名與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積)。
2.通用名
字體大小應一致,不加括號。
3.非商品名注冊商標
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作為商品名使用的注冊商標,可印刷在包裝標簽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體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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