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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整理發布日期:2017/03/02
執業藥師業務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執業藥師的業務行為,踐行優良藥學服務,保障公眾合理用藥,倡導行業自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直接面向公眾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應當對公眾合理使用藥品負責。
第三條 執業藥師業務規范是指執業藥師在運用藥學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執業藥師的業務活動包括處方調劑、用藥指導、藥物治療管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健康宣教等。
第四條 執業藥師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遵從倫理、服務健康、自覺學習、提升能力,達到本規范的基本要求。
執業藥師應當佩戴執業藥師徽章上崗,以示身份。
第五條 執業藥師應當掌握獲取醫藥衛生信息資源的技能,通過各種方式與工具收集、整理、歸納分析各類有價值的信息,用于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六條 執業藥師所在單位應當為執業藥師履行本規范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并保障執業藥師開展藥學服務。
第二章 處方調劑
第七條 處方調劑包括處方審核、處方調配、復核交付和用藥交待。執業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藥品,無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處方調劑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規章,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等各項規定。
第八條 處方審核包括處方的合法性審核、規范性審核和適宜性審核。
第九條 處方的合法性審核,包括處方來源、醫師執業資格、處方類別。
執業藥師對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條 處方的規范性審核,包括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是否完整,書寫或印制是否清晰,處方是否有效,醫師簽字或簽章與備案字樣是否一致等。
執業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一條 處方的適宜性審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處方醫師對規定皮試的藥品是否注明過敏試驗,試驗結果是否陰性;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
(三)劑量、用法和療程是否正確;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合理;
(五)是否重復給藥,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張以上處方;
(六)是否存在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存在特殊人群用藥禁忌,如:妊娠及哺乳期婦女、嬰幼兒及兒童、老年人等;
(八)其他不適宜用藥的情況。
對于存在用藥不適宜情形的處方,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要求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發代用藥品。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合格后,執業藥師依據處方內容調配藥品,調配時應當做到:
(一)按照處方上藥品的順序逐一調配;
(二)藥品配齊后,與處方逐條核對藥品名稱、劑量、規格、數量和用法用量,并準確書寫標簽;
(三)對特殊管理藥品及高危藥品按規定登記;
(四)同一患者持二張以上處方時,逐張調配,以免發生差錯;
(五)防范易混淆藥品的調配差錯,如名稱相近或讀音相似、包裝外觀相仿及同品種多規格藥品等的情形;
(六)調配后在外包裝上分別貼上用藥標簽,內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貯存條件等;
對需要特殊貯存條件的藥品,應當加貼或者加蓋醒目提示標簽。
第十三條 調配中藥飲片時,分劑量應當按“等量遞減”、“逐劑復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沖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應當另行單包并注明用法。
調配好的中藥飲片包裝均應當注明患者姓名、劑數、煎煮方法、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四條 藥品交付前,執業藥師應當核對調配的藥品是否與處方所開藥品一致、數量相符,有無錯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條 藥品交付時,執業藥師應當核實交付,按處方順序將藥品逐個交與患者、患者家屬或看護人,并按照處方或者醫囑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第十六條 處方調劑應當實行藥品調配與復核交付雙人核對制度。
執業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加蓋專用簽章或者簽名。
第十七條 處方應當按規定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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