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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業務規范》修訂說明
一、制訂《執業藥師業務規范》的目的意義
隨著我國執業藥師隊伍的不斷壯大,承擔藥學服務的責任日益顯現,因此,制定國家層面的執業藥師業務規范,對執業藥師的業務行為、職責做出統一的、嚴格的規定,成為我國執業藥師管理工作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截至2015年12月底,考取資格的執業藥師人數已近65萬;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全國注冊執業藥師人數達到了328,208人。其中注冊在社會藥店和醫療機構中的執業藥師有289,617人,占全部注冊執業藥師的88.2%。絕大多數執業藥師的工作崗位在藥品使用領域,他們活躍在藥品使用的第一線,是一支不可忽視的開展藥學服務的主要力量。
執業藥師數量在飛速增長的同時,全面提升執業藥師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技能,發揮好執業藥師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健康指導方面的專業價值與專業優勢,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在此背景之下,制定一套能夠引領執業藥師職業發展,指導其有效開展藥學服務的規范標準勢在必行。
通過制定并推行相關制度規范,引導并激勵執業藥師完善知識結構,提升藥學服務技能,規范專業服務行為,增強職業榮譽感,發揮應有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有序、有效地推進我國執業藥師制度建設、隊伍發展和促進合理用藥,支持健康中國建設。
二、一年來的實施情況
(一)取得的成果
《執業藥師業務規范(試行)》施行近一年來,在行業內產生較好的影響,執業藥師相關管理部門、行業專業組織以及部分藥品連鎖企業積極響應并踐行,基本上起到了增強執業藥師和執業單位自律意識的作用。在引導社會藥店和執業藥師向專業服務轉型、發揮執業藥師作用、促進藥學服務開展,尤其是在激勵執業藥師完善知識結構、佩戴執業藥師徽章上崗、展現藥學服務技能等方面呈現新氣象,形成了正能量。
(二)存在的問題
1.宣傳貫徹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從行業自身來看,各地執業藥師協會等部門對《規范》實施的培訓力度不夠,不能與執業藥師的認知程度相匹配。
2.社會藥店和執業藥師對規范的關注度不夠,認識和理解也不到位。企業領導不重視,認為與企業的發展無關。目前很多企業還沒有意識到發揮《規范》指導企業自身專業化發展的作用,只是將其看作一份約束性的條款文件。
(三)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
1.對執業藥師的角色定位不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對執業藥師工作崗位的要求與規范的認識不明晰。
2.社會藥店自身定位不準,長期以來處于商業的經營氛圍,沒有更好地發揮出指導公眾安全合理用藥的專業價值。藥店領導未能認識到施行規范對提升企業專業化的意義。
3.社會藥店很多執業藥師學歷層次偏低,專業不扎實,執業水平不高,對條款的理解和實施有難度。
4.相關部門對規范的宣傳和培訓沒有及時跟進。
5.規范本身語言描述與條款邏輯性、準確性等有待完善。
三、修訂的必要性
(一)新形勢提出了新要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6〕26號)和《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以及《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的有關工作要求,加強部門協調,完善配套政策,為社會藥房配合基層醫療機構做好慢性疾病患者的用藥管理,規范社會藥房慢病管理的服務。
如果對于社會藥房以及執業藥師在慢性疾病管理中的作用和角色依然不清晰,盲目從事零售業務,就可能變相推廣藥品,將給消費者和患者帶來更大的用藥安全隱患。為此,及時修訂并完善《規范》,給執業藥師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提高藥學服務技能,做好患者的藥學監護工作,從而減少患者的不合理用藥問題,刻不容緩。
(二)現行《規范》內容存在局限性
現行《規范》只包含處方調劑、用藥咨詢、藥物警戒以及健康教育四個基礎部分內容,相比于國外普遍采用的《專業實踐標準》相差甚遠,遠遠無法幫助社會藥房及執業藥師有效開展藥學服務,進行患者的用藥管理,保證患者治療的最佳效果。
(三)社會藥店開展藥學服務需要
《規范》實施一年來,連鎖藥店逐步意識到業務規范的重要性,并認為可以作為未來開展藥學服務的實踐指南,因此,要求擴充業務規范內容,增加專業實踐部分,幫助和規范社會藥房執業藥師的執業行為,提高藥學服務的專業水平,確保患者的用藥安全。
(四)行業協會一致同意
為了與國際上對藥師工作內容的標準接軌,面對我國未來人口老齡化與慢性疾病急劇增多的社會發展趨勢,用發展的思維和視角來研究制定《規范》,使其內容更加符合未來發展需要,成為引領行業踐行優良藥學服務的技術指南,參與起草制定的行業學會(協會)一致認為對《規范》進行科學合理地補充調整是很有必要的。
四、修訂背景與過程
2016年是國家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加強藥學隊伍建設,提升執業藥師服務能力,促進安全合理用藥”等相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立足于“管理、研究、協調、指導”的工作原則,全面推進執業藥師制度建設和隊伍發展,力求構建工作團隊并發揮好團隊作用,聯合中國藥學會、中國醫藥物資協會、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和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及時修訂并完善《執業藥師業務規范》,以利于我國社會管理與公眾健康對社會藥店和執業藥師的需要,推動我國規范有序地開展優良藥學服務,支持健康中國建設。
為使修訂后的文件內容更接地氣,真正切實可行,起到應有的作用,執業藥師中心組織由高校專家、藥品連鎖企業代表以及執業藥師專家組成的調研組,分赴南京和長沙對《規范》發布以來的實施情況開展調研。在前期針對《規范》進行調研的基礎上,完成了《規范》的全面修訂稿。2016年10月30日,執業藥師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和行業代表召開了《規范》討論會,對《規范》修訂稿內容進行了系統科學地研討論證。
2016年11月4日~20日,經專家會議審議形成的《執業藥師業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在中心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陸續收到公眾的反饋意見和建議。
2016年11月26日,執業藥師中心組織共同參與起草制定《規范》的中國藥學會、中國醫藥物資協會、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和中國醫藥商業協會等單位以及有關專家,對反饋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梳理,逐款逐條完善《規范》內容,最終審定形成《執業藥師業務規范》,共七章四十二條。
經研究決定,本規范于2016年12月4日在“2016年中國執業藥師發展論壇”上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修改調整的內容和說明
此次修訂工作重點新增了“藥物治療管理”部分的內容,同時將“用藥咨詢”、“藥物警戒”和“健康教育”分別調整為“用藥指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與“健康宣教”,強調執業藥師在慢性疾病管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規范社會藥房慢病管理的服務,為社會藥房配合基層醫療機構做好慢性疾病患者的用藥管理做好技術指導。
修訂后的《規范》,在內容上增加了具有前瞻性的章節和條款,同時刪除了重復、冗余部分;調整了條款的結構順序,增強其整體的邏輯性;糾正了表述方面的缺陷和錯誤,語言描述更加嚴謹、簡明。通過科學合理地修訂完善《規范》內容,與時俱進,使之能夠更加適應社會管理與公眾健康需要,真正成為行業內踐行優良藥學服務的技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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