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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第三十三條 執業藥師應當承擔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責任,對使用藥品進行跟蹤,特別關注處于藥品監測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藥品。發現藥品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記錄、填寫報表并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報。
第三十四條 執業藥師在日常用藥咨詢和藥物治療管理中,應當特別關注患者新發生的疾病,仔細觀察患者的臨床癥狀和不良反應,判斷患者新發生的疾病是否與藥品的使用有關,一旦發現,應當及時糾正和上報。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五條 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對公眾宣傳疾病預防和藥品使用的知識,積極倡導健康生活方式,促進合理用藥。
第三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社區中應當是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協助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害性以及預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七條 執業藥師應當知曉國家和世界健康與疾病防控宣傳日;關注和學習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發布的慢性疾病報告,了解本地區慢性疾病發病現狀,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為預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發揮作用。
第三十八條 開展公眾用藥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開展用藥相關的健康知識講座,提供教育資料;
(二)在社區和公共場所,為特殊人群提供用藥相關教育;
(三)發放患者用藥咨詢聯系卡。聯系卡包含對外聯系方式、工作時間、建議咨詢的內容、合理用藥常識等。
第三十九條 執業藥師可以通過適當的形式告知社區居民如何糾正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控制體重、適當飲食、堅持鍛煉以及戒煙等),預防、減少慢性疾病的發生。
第四十條 執業藥師應當在控制藥物濫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嚴格執行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制度,發現有藥物濫用者應當及時告知其危害性。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中國藥學會、中國醫藥物資協會、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和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共同參與制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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