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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臟病的診斷與處理
1.妊娠合并心臟病的診斷
診斷重點是根據患者心臟病類型、病變程度和心功能分級,做出能否耐受妊娠能力的診斷。
(1)心臟病變較輕,心功能Ⅰ——Ⅱ級,既往無心力衰竭史,可以妊娠。
(2)心臟病變較重、心功能Ⅲ——Ⅳ級、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動脈高壓、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臟病、嚴重心律失常、風濕熱活動期、心臟病并發細菌性心內膜炎、急性心肌炎、年齡>35歲心臟病病程較長,發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極大,不宜妊娠。
2.處理
(1)心臟病育齡婦女——孕前咨詢,確定能否妊娠。
(2)妊娠期:
①不宜妊娠的處理——12周前終止妊娠、避孕。
②妊娠超過12周、繼續妊娠的處理原則——加強檢查、提前入院、預防心衰、心衰治療。
防治誘因:呼吸道感染、貧血(20周后預防性使用鐵劑);
心衰處理:地高辛(不用于預防心衰、少、快、停);
妊娠期發生心力衰竭,原則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產科處理,應放寬剖宮產指征。
(3)分娩期:
、俳涥幍婪置洹墓δ堍瘛蚣、胎兒不大、胎位正常、宮頸條件良好者,可考慮在嚴密監護下經陰道分娩。
*第一產程:安慰及鼓勵產婦,消除緊張情緒,產程開始給予抗生素預防感染。
*第二產程:縮短第二產程,必要時陰道助產。
*第三產程:胎兒娩出后,產婦腹部放置沙袋,防止腹壓驟降誘發心衰。產后若子宮收縮不佳,肌內注射縮宮素10——20U,禁用麥角新堿,以防靜脈壓增高,引起心衰?刂戚斠毫。
、谄蕦m產——對有產科指征、心功能Ⅲ——Ⅳ級者,均應擇期剖宮產?蛇x擇硬膜外麻醉。術中術后應限制輸液量。
(4)產褥期——產后3日內仍為危險時期,產婦應充分休息并密切監護。
①應繼續臥床并密切觀察心率、呼吸、血壓等變化。
②心功能Ⅲ級或以上者不宜哺乳。
、鄄灰嗽偃焉镎,可在產后1周左右行絕育術。
【備考攻略】
此內容與內科相關知識點相同,但是需要在治療上考慮是否對胎兒造成不良影響,所以,此知識點深入學習后可以應用至內科相關部分。A型題多見。
【特別注意】
不宜妊娠的處理——12周前終止妊娠、避孕;妊娠超過>12周、繼續妊娠的處理原則——加強檢查、提前入院、預防心衰、心衰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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