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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用性強、靈活性大、綜合分析要求高
經濟法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科目。試題在考核考生對法律具體規定把握的基礎上,注重考核考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實際應用能力。所以近些年經濟法試題除綜合題體現了較強的應用性之外,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亦體現了一定的應用性,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現。
針對綜合題而言,近幾年的試題又體現了跨章出題、法律關系復雜、隱蔽性強的特點。而對這種情況,考生在復習中應當注意相關章節之間的聯系,相關問題可以采取集中歸類復習的辦法,注意彼此間的區別與聯系,特別是弄清區別的原因,更有助于對問題的理解和掌握。考生在面對一道具體的試題時,首先要認真閱讀,充分發現試題中所述事實與問題之間的關系;其次,迅速回顧已掌握的相關法律規定,依分析事實與問題之間的關系,找到解題的切入點;最后,用準確、精煉的語言回答問題。
結合歷年考試的命題規律以及各章節之間的內在聯系,現就教材中的一些綜合性問題歸納如下:
第一,關于各類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
1.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具有可比性。(1)企業設立的條件的異同,其中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人有中國國籍的要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應當在設立登記時明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等;(2)企業管理的方式,特別是被聘請人員超出授權范圍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關系是否有效,應當注意分析第三人是否善意;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關于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合伙企業中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3)財產所有關系,都體現為出資人所有,具體而言個人獨資企業為個人所有,合伙企業為共同所有;(4)企業的解散與清算,解散的原因只要理解,比較容易掌握,清算人的確定,在各類企業的解散中基本的思路是相同的,一般是由該企業自行組織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組織,如果沒有在法定的時間(一般規定為解散后的15日內,)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織,利害關系人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所有企業的清算順序是相同的。注意該兩類企業在清算結束后,債權人在5年內可繼續要求出資人償還債務。
2.公司法既是行為法又是組織法。其作為行為法的主要表現有設立行為,合并、分立及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財務和會計要求,解散清算的行為等;說其是組織法主要反映在公司內部組織設立以及分工、議事規則等方面。公司法中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有:(1)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出資義務的要求。以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出資的與注冊資本的比例關系,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股東抽逃資金的責任(注意與法律責任部分聯系),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與股份總額的關系;(2)公司合并、分立及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3)公司財務與會計要求。掌握利潤分配的順序,法定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比例,違反會計法的要求及其法律責任(注意與會計法中關于法律責任的內容結合).(4)解散與清算,注意清算組的職權和清算程序;(5)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分清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人員組成及人數,特別是臨時股東會召開的情形,特別決議與一般決議的通過比例,不能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幾種情形,以及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權的限制,其中特別是關于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問題,以及用本公司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問題,需要搞清被擔保人是否是個人或者是否是本公司的股東,如果違反有關法律的限制性規定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6)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特別注意其中有關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問題,其中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的時間,主持人的確定,特別決議和一般決議的事項,董事會召開的人數要求,決議通過的人數要求,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授權委托的要求(與股東的授權委托的區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中獨立董事的產生、任職條件(有七種人不得任職)和獨立董事的職權(區分應取得全體獨立董事1/2以上同意和獨立發表意見的事項)。
3.外商投資企業法。(1)注意把握外商投資企業目錄規定的幾種情形;(2)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及期限,其中貨幣、實物和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中,對外國投資者的要求應當注意,實物出資中不得以設立擔保物權的實物出資以及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或者投資他方的名義作擔保使用借貸資金出資的限制,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所應交納的場地使用費相當。出資期限注意分期繳納出資的第一期和最長的期限,一次繳納出資的期限規定,投資一方沒有按期繳納出資的后果和投資各方均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后果,通過收購中方企業作為出資方式的期限要求及后果(特別是利潤分配的計算,注意按實繳出資額計算);(3)合營企業與合作企業組織機構,合營企業董事會在企業中的地位,董事會的組成、召開條件、重大事項和一般事項的表決要求,合作企業組織機構的三種形式,董事會和聯合管理委員會在企業中的地位、組成、召開、重大事項和一般事項的表決要求,委托管理制的法律要求;(4)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增加或者減少的條件或程序要求;(5)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和條件;(6)企業解散和清算,其中清算委員會的組成、職權須掌握,分清三類企業解散原因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