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活動(掌握)
用于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之內的措施。
(一)控制活動可分為運營、財務報告及合規三個類別
(二)控制活動的類型
命令式的控制 | 為雇員提供指南 |
預防性控制 | 設計活動旨在防止發生不希望出現的事情 |
偵察式控制 | 在不希望出現的事情發生時能夠加以識別 |
糾正性控制 | 當不希望出現的事情發生時,應識別程序的缺陷,并主動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
(三)內部控制活動
常見的內部控制活動有:(1)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2)授權審批控制;(3)會計系統控制;(4)調節和復核;5)財產保護控制;(6)預算控制;(7)營運分析控制;(8)績效考評控制。
控制活動 | 內容 | 例子 |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 | 【補充概念】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弊端行為的職務。它要求每項經濟業務都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或人員的處理,使得單個人或部門的工作必須與其他人或部門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聯系,并受其監督和制約。 ·企業可以通過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員之間分配工作的方式,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實現這一監控目標。 ·大多數交易都可分成三類獨立的職責。第一是認可或發起交易、第二是處理被交易的資產,最后是記錄交易。 ·當舞弊涉及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串通行為,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可能是無效的。 ·在企業中如果某些職能尚未或無法分離,那么,應由管理層對相關活動進行詳細的監管審核,作為一種補償性控制。 |
例如,企業中負責收付現金的出納員和記錄交易的會計文員應分別由不同的人員負責。 例如,在有效的公司治理層面上,董事會主席與首席執行官的職責應當分離,以防止一個人取得董事會的支配地位。 |
【補充資料】日常業務中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
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弊端行為的職務。
不相容職務分離的核心是“內部牽制”,它要求每項經濟業務都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或人員的處理,使得個人或部門的工作必須與其他人或部門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聯系,并受其監督和制約。
會計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在單位內部應加以分離的主要不相容職務有:
①授權進行某項經濟業務和執行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有權決定或審批材料采購的人員不能同時兼任采購員職務。
、趫绦心承┙洕鷺I務和審核這些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填寫銷貨發票的人員不能兼任審核人員。
、蹐绦心稠椊洕鷺I務和記錄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銷貨人員不能同時兼任會計記賬工作。
④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對其進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員與記賬員要分離,不能兼任。
、荼9苣承┴敭a物資和核對實存數與賬存數的職務要分離。
、抻涗浢骷氋~和記錄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⑦登記日記賬和登記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企業不相容職務分工的內容
一、會計崗位設置中的不相容職務
按照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發布實施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企業設置的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上述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應符合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要求,具體包括:(1)出納職務與收入、支出、費用的核算職務,與債權債務的核算職務,與稽核職務,與會計檔案的保管職務等均屬于不相容職務,應當予以分離。(2)會計核算職務與相應的稽核檢查職務屬于不相容職務,應予以分離。(3)總分類賬的登記職務與相關明細分類賬的登記職務屬于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4)開展會計電算化的企業,電算化會計崗位中的軟件操作職務、審核記賬職務、電算審查職務、檔案保管職務等互為不相容職務,均應當予以分離。
二、貨幣資金業務中的不相容職務
(1)錢賬分管,即出納專職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業務,除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外,不兼記總賬和債權債務等明細賬,不負責匯總記賬憑證,不抄寄各種往來結算賬戶對賬單。另一方面,除了出納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會計人員、單位領導、各種業務人員等,均不得辦理貨幣資金收支業務,包括收付現金和接收、開出銀行支票。(2)出納與核對職務應分離,即庫存現金要由專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盤點;銀行存款應指定專人及時對賬,每月收受銀行對賬單、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應當由出納、管現金賬和銀行存款賬以外的人員負責。(3)支票的簽發除有專用公章外,還要有會計機構負責人或企業負責人的私章同時蓋印才有效。上述支票印簽章不能由出納一人保管。(4)一切付款均須得到恰當批準,即付款經辦人與審批人應當分離。
三、購貨與付款業務中的不相容職務
購貨與付款業務通常要經過提出申請——訂貨采購——驗收入庫——結算付款這樣四個業務環節,涉及使用部門、供應部門、倉儲部門和會計部門四個職能部門。因此,在購貨與付款業務中,商品存貨的請購、訂貨、驗收和結算職務互為不相容職務,必須由不同的人員擔任。按照財政部2002年12月23日發布的財會[2002]21號《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采購與付款(試行)》的規定,單位應當建立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采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職責至少包括:請購與審批;詢價與確定供應商;采購合同的訂立與審批;采購與驗收;采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這些都是對單位提出的、有關采購與付款業務相關職責適當分離的基本要求,以確保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與監督。
四、存貨與倉儲業務中的不相容職務
(1)商品存貨的保管、收發必須由專人負責,并建立賬卡進行數量核算,不得兼任采購或銷售,也不能擔任會計部門有關存貨總賬、明細賬的登記職務;同時,非實物保管人員應限制接近資產,不得辦理物資收發。(2)商品存貨的請領、審批、發放與記賬須相互獨立,不能由一人包辦。(3)財產物資的保管與清查職務應分離,即應由會計部門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對賬證、抽點實物,以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五、工資業務中的不相容職務
在工資業務中,起薪止薪決定、考勤記錄、工薪發放、工資記錄等職務應相互分離,一般涉及企業的勞動工資部門或人事部門、車間或班組、會計部門等職能部門。勞動工資管理部門與會計部門的職責分工如下。勞動工資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1)根據在冊職工和工資標準開列工資單;(2)根據考勤記錄和扣款記錄計算工資額。會計部門的主要職責:(1)根據工資結算單編制工資費用分配表;(2)根據工資費用分配表編制記賬憑證入賬。
六、銷售與收款業務中的不相容職務
銷售與收款業務主要有訂立合同、編制銷售單、發運貨物和開票收款等幾個業務環節,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1)銷售部門和銷售人員必須專職獨立,不得兼記會計部門銷售收入賬和應收賬款賬,不得直接收取貨款,不得兼任貨物保管和發貨,不得兼貨物采購。同時,其他部門及人員也不得兼辦銷售,即銷售與記賬、收款、保管、發貨、采購均屬不相容職務。(2)銷售業務的各個環節,包括銷售合同的簽訂、銷售單的編制、發票的開出、售價的確定、銷售方式和結算方式、銷售折扣折讓與退貨等,都要經過恰當的批準,即批準與經辦應予以分離。(3)開票與發貨、開票與收款、銷售收入賬的記錄、應收賬款賬的記錄和收款應予分離,即負責銷售收入賬和應收賬款賬的會計不得經手貨幣資金,并且銷售收入賬和應收賬款賬最好由不同的會計人員負責。(4)記賬、收款和抄寄對賬單屬于不相容職務,應予以分離,即企業應由不負責現金出納和銷售及應收賬款記賬的人員,按月向客戶寄發賬單。按照財政部2002年12月23日發布的財會[2002]21號《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銷售與收款(試行)》中規定,單位應當將辦理銷售、發貨、收款三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分別設立;單位在銷售合同訂立前,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就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具體事項與客戶進行談判。談判人員至少應有兩人以上,并與訂立合同的人員相分離;編制銷售發票通知單的人員與開具銷售發票的人員相互分離;銷售人員應當避免接觸銷售現款;單位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的書面批準。這些都是對企業提出的、有關銷售與收款業務相關職責適當分離的基本要求,以確保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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