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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本節重要】
一、合同的生效
【注意】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協議(符合合同的形式)。 合同成立的三種:承諾生效時成立、約定合同書形式的簽字時成立、已實際履行且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已經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還有無效、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合同法》根據不同類型的合同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時間,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如《擔保法》規定,房屋抵押合同自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3、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4、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
******對于批準、登記的相關規定:
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審法庭辨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如房產買賣未過戶,合同有效,但產權不轉移。)
3、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按照第2條,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4、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附條件),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發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因為已經實際履行,合同已經成立,辦不辦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代理(參見第一章)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意善意相對人:葉朱老師的講解是,不知情、無法知情,但法律有規定時,自己不懂法不能算善意相對人)
2、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催告、可撤銷。被代理人追認的,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3、 表見代理:以上情形,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代理有效
4、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無效合同、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一)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約定對下列情況免責的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只是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問題,不影響合同訂立人的資格問題。
(二)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因為這些合同,自身利益受到了損害)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指在合同內容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上錯誤認識,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并因此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不但有重大誤解,還要有較大損失)
(2) 顯失公平的;――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到了國家利益,則是無效合同)
(【注意】第一章:無效民事行為將此條作為無效行為,但合同法將此作為可撤銷(或無效)合同)
對于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完全由當事人決定,要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撤銷權消滅——
(1)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中止、中斷
(2) 具有撤銷權的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無效合同自始無法律約束力,可撤銷合同在撤銷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1、 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2、 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3、 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責任
4、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財產收益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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