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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法中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2、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4、因合同的變更使一方受損,可要求另一方賠償。
二、合同的轉讓
1、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不得轉讓情形——(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
(1) 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向受讓人主張;
(4)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抵銷權,不受債權轉讓的影響。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務人將合同轉讓
(1)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 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 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債務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6、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規定:企業合并或分立的,應在決議作出之日起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接到通知的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已履行;合同解除;債務抵俏;債務人提存標的物;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一人。
(二)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雙方事先約定或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主要債務;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 其他。
2、一方行使解除權,應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請求法院確認解除效力。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辦理。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如合同解除了,但該付的款還是應該付。)
(三)債務抵銷——抵銷產生使合同終止的效力。
1、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任何一方可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債務抵銷,但依法或合同性質不得的除外。主張抵銷的,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2、約定抵銷——指由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抵銷。
(四)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提存后,合同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外,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提存后,毀損風險、孳息、提存費用由債權人享有和負擔。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5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五)債的免除與混同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聯系:抵押權人和擔保物的所有人成為一人時,抵押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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