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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律行為制度
一、法律行為理論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本書所說的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與其他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意欲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后果的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
3.是一種合法行為。
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除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不強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二)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認識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切入點,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的默示狀態也構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還可以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以了解的時候發生效力。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采用到達主義。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則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
(三)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區分單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的意義在于:法律對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單方行為只要求當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為,則必須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區分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的意義在于:
(1)確定行為性質。(2)認定行為效力。(3)確定行為人的責任。(4)主張撤銷權。(5)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同。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區分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的意義在于:不要式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民事行為的形式;要式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法定形式,否則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亦當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
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即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
(二)法律行為的生效
1.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只能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發育程度相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個方面:
①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強迫;
②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3)推定形式,即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但其積極的行為表示已經接受的。
(4)沉默形式,即指行為人不用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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