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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到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內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
訴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
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而且該狀態持續了一段期間。
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能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2)債權人起訴后,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適用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除斥期間是指法院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二者有如下區別:(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民法的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3.長期訴訟時效。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而債權人要能夠行使請求權,原則上應當符合條件:客觀上必須有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債權人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權請求權被侵害。此處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因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
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對此如果毫無限制,則意味著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是無期限的,因此法律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請求權。
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當然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下,如果義務人履行了債務的,則履行有效,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如果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沒有行使權利,原則上勝訴權消滅。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所有的訴訟時效期間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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