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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 |
收入的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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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 |
1.財政撥款 |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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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前述審批管理權限的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份,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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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
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注意: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自,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2)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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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 |
1. 國債利息收入。 2.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對來自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則適用免稅政策)。 4. 符合條件的非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5. 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慶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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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項目 |
一般扣除項目 |
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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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扣除項目 |
1.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 企業所得稅稅款。 3. 稅收滯納金 4. 罰金(行事責任),罰款(行政責任)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注意: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5. 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即12%以內的可以扣除。 6.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注意: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8.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這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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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扣除項目 |
1.公益性捐贈 |
在年度利潤總額(按會計制度計算的)12%以內的部份,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接捐贈的不允許扣除)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具體范圍包括:(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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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資薪金支出 |
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注意: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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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
(1)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份,準予扣除。 (2)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份,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份,準予扣除。超過部份,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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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保險費 |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份,不予扣除。 (3)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注意: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即,為人不能扣除,為設備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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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的稅務處理 |
固定資產 |
1. 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注意:出租人提折舊,承租人不提,承租人租金可以扣除。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注意:承租人提折舊,租金不能扣除。出租人不提折舊。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2. 按直線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次月開始提。當月減少的當月照提,次月開始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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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 |
1.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支出,已扣除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能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2.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3.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4.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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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性生物資產 |
1. 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2.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當月增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不提折舊,次月開始提。當月停止使用的,當月照提,次月開始停止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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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待攤費用 |
1.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和年限分期攤銷。 2.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注意: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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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資產 |
1.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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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
1.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注意:取消了“后進先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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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 |
1. 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2. 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預付)賬款損失等]: (1)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時,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定不能收回的部份,認定為損失。如差3毛。 (2)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3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并能認定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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