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fā)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fā)的股份。
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
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fā)行價總值,不得低于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并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3.境內公司應當自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并申請換發(fā)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4.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
①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yè)貸款;②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yè);③并購境內企業(yè)。
5.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
6.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并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fā)行價總值,不得低于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并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B.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
C.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
D.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并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并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七)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安全審查(2012新增)
1.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為:(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yè),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yè),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單位。(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yè),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解釋:所稱外國投資者取得實際控制權,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并購成為境內企業(yè)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外國投資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購后持有的股份總額在50%以上。(2)數個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持有的股份總額合計在50%以上。(3)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持有的股份總額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4)導致境內企業(yè)的經營決策、財務、人事、技術等實際控制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的情形。
2.并購安全審查的內容包括:(1)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2)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wěn)定運行的影響。(3)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4)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fā)能力的影響。
3.并購安全審查程序。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由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并購的,可以共同或確定一個外國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對屬于安全審查范圍內的并購交易,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yè)協會、同業(yè)企業(yè)及上下游企業(yè)認為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通過商務部提出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建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決定進行審查。
(3)聯席會議對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并購交易,首先進行一般性審查,對未能通過一般性審查的,進行特別審查。一般性審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進行。
①聯席會議收到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并購交易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②如有關部門均認為并購交易不影響國家安全,則不再進行特別審查,由聯席會議在收到全部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商務部。
③如有部門認為并購交易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聯席會議應在收到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后,聯席會議組織對并購交易的安全評估,并結合評估意見對并購交易進行審查,意見基本一致的,由聯席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聯席會議報請國務院決定。
④聯席會議自啟動特別審查程序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別審查,或報請國務院決定。審查意見由聯席會議書面通知商務部。
(4)在并購安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向商務部申請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銷并購交易。
(5)商務部收到聯席會議書面審查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以及負責并購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不影響國家安全的,申請人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相關主管部門辦理并購交易手續(xù)。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且并購交易尚未實施的,當事人應當終止交易。申請人未經調整并購交易、修改申請文件并經重新審查,不得申請并實施并購交易。
提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聯席會議應要求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有效措施,消除該并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4.并購安全審查要求
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并購交易是否屬于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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