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二節 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原因(記憶)
破產原因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其資不抵債情況,通過形式審查即可判斷的案件。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需考慮資不抵債問題,債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特別提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觸發點。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1)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其中“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是指只要債務人的一個債權人經法院強制執行未得到清償,其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記憶)
(一)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
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2/3以上多數同意。
【記憶提示】債務人、債權人、清算組、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職工可以申請破產。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依破產企業的工商登記情況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即政策性破產,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破產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的破產案件,則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破產申請的受理(記憶)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聽證,聽證會期間不計入法定期間。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債務人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上述文件與情況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債權人申請動機不純和債務人存在逃債行為也不是拒絕受理案件的理由,應否受理破產案件的關鍵是債務人是否發生破產原因。
對于雖有借破產逃廢債務可能但符合破產清算申請受理條件的非誠信企業,也要將其納入到法定的破產清算程序中,通過撤銷和否定其不當處置財產行為,以及追究出資人等相關主體責任的方式,使其借破產逃廢債務的目的落空,剝奪其市場主體資格。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不能以債權人無法提交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等為由,不受理債權人的申請。
人民法院在受理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要從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對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出資人等進行釋明,或者采取相應罰款、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后,債務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響清算順利進行的,人民法院就現有財產對已知債權進行公平清償并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應當告知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未發生破產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后,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可以同時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債務人可以通過和解、重整等方式結束破產程序。
【記憶提示】保管財產資料、服從法院管理人、列席債權人會議、留在住所地、禁止新任董事監事高管;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管理人員;訓誡、拘留、罰款。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例題·單選題】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所以本題中就視為解除合同,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原則上不中止,除非當事人申請的是重整程序。在擔保物為破產企業占有的情況下,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應經過管理人進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例題·單選題】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訴Y市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乙公司的破產申請,此時,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尚未審結。下列關于該合同糾紛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終止審理
B.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C.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D.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財產后由X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
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如當事人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仍應當以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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